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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关于成立山东省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联合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9 11:19:59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2号)和《山东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联合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合理定价,提升供应配送约束力, 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缩小同一城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差异,减少患者就医负担。

  二、采购范围

  药品:属于省集中挂网采购范围,且已在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方可纳入青岛市公立医院联合采购议价范围。按照采购分类的要求,主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和常用低价药等。

  医用材料:临床用量大、价格差异大、群众密切关注的医用耗材。

  具体品种范围以公布名单为准。

  三、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联合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对采购过程和临床使用加强监管,禁止各种非法促销行为和不公平竞争。

  (二)质量疗效优先和价格合理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符合临床需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要求,严格质量标准。

  (三)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合理评估实际成本,参考其他省内地级市实际供应价格,科学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限价,遏制虚高价格,切实降低患者的临床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真正做到让利于民。

  (四)规范采购的原则。严格规范采购行为,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扩大范围。积极推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交易电子化,提高采购效率。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采购联合体),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包括所有参加网上药械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参加网上药品采购试点的民营医药机构可自愿参加。采购联合体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主体,负责自主开展价格谈判、结果确认、签订协议,建立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跨市采购联盟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成立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联合体组委会(筹)(以下简称组委会(筹),详见附件),负责以市为单位药械联合采购的决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成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负责以市为单位药械联合采购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及跨市药械联合采购的沟通协调。

  五、工作职责

  (一)组委会(筹)职责

  1.负责全市药械联合采购工作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制定药械联合采购方案,遴选评审专家,组织实施联合采购工作,并将采购方案和议价结果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3.负责跨市采购联盟药械联合采购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4.对药械联合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二)采购联合体成员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采购政策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械集中网上采购相关规定。

  2.向组委会建议议价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

  3.向组委会推荐相关专家,鼓励专家积极参与药械联合采购工作。

  4.严格执行联合体统一成交的议价结果,通过省采购平台交易。

  5.配合做好采购联合体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邀请纪委、审计等部门对药械联合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市医保局负责药械联合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导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31284614/n31284615/n31284622/190704150017228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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