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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和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2 09:48:05

内药采办字〔2018〕10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阳光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8〕7号)和《自治区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60号)文件相关要求,经自治区药采办研究决定,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和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参加本次阳光挂网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目录

(一)《内蒙古自治区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阳光挂网目录》。

(二)《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目录(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

三、执行时间

(一)采购过渡时间: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体外诊断试剂和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于2019年1月15日启动运行。在过渡期内各级药械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应组织采购目录的遴选、产品的议价、产品配送关系的审核、合同的签订以及库存清理等工作,确保临床供应需求。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9年3月15日执行。

(三)采购周期:暂不定采购周期。

四、采购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采系统采购医用耗材,同时要签订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承诺书。

(一)医用耗材配送。

各单位按照《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7〕8号)开展医用耗材相关配送工作,生产企业须委托各盟市遴选或审核合格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产品。所有产品在每个盟市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配送关系。盟市通过自治区医用耗材系统对配送关系进行审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每个品规的产品,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负责本机构配送工作。

(二)医用耗材采购。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布的采购目录,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遴选确定医疗机构卫生采购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应综合考虑高值医用耗材品牌、品种、数量、价格及供应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参考价,产品的成交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和生产企业议价决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医疗卫生机构历史采购价格;各类医联体和专科医院,要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与挂网产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签订廉洁购销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应将购销合同按规定程序报所在盟市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三)医用耗材供应。

医用耗材生产或配送企业须按照购销合同约定,保证全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求;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擅自放弃挂网产品的供应;要按网上公布的挂网产品目录所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材质等供应合格的产品;不得擅自变更包装、规格型号和材质等在网上交易;对网上订单48小时做出实质性响应,自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急救产品须在4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

(四)医用耗材验收入库。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产品后,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医用耗材采购系统确认产品送达。

(五)医用耗材货款结算。

各级公立医院严格按照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及时完成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的货款结算和支付,确保合同按时履行。

五、组织与管理

体外诊断试剂和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采购全过程由各级药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的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采中心配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采购情况的网上动态监测。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抄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区药采中心

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文章来源:http://www.nmgwjw.gov.cn/doc/2018/12/29/229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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