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9 14:46:35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应纳入集中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网上集中采购,特殊情况进行网下应急采购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登记,且每年度网下应急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的1%。自愿参加网上采购的民营医药机构通过网上集中采购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不得低于本单位使用目录内药品总量60%。
二、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国家、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市药械采购联合体议价相关政策,降低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价格,缓解患者就医负担。定点医药机构对国家、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市药械采购联合体议价结果执行情况与医保年终决算挂钩。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等行为的监管,对违反网上集中采购等规定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网上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及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同时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日常审核、稽核,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管理考核。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
文章来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31284614/n31284615/n31284622/190829095546208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