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16 16:04:24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7〕8号)、《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关于开展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补充配送企业报名的通知》(包药采办发〔2019〕3号),对申请参与我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补充报名的配送企业,进行了相关材料的报备核验。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包头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补充配送企业报名核验结果公示表(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
三、申投诉事宜
1.企业如对公示内容中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将纸质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后,由被授权人递交至包头市药采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属投诉的,须实名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受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凡资料不全、无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2.受理时间:公示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受理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大厅西副楼416室。
受理部门: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
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0472-8611240
纪律投诉:包头市医疗保障局机关纪检 0472-6169630
3.企业须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包头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业务受理表(见附件2)和佐证材料。
附件:1.包头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补充配送企业报名核验结果公示表
2.包头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申投诉业务受理表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章来源:http://wjw.nmg.gov.cn/doc/2019/10/15/2798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