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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实施方案落地,采购上限价专家定

发布时间:2017-09-21 08:22:45 更多文章>>

经过两个多月的修改酝酿,昨天(9月19日),南通正式下发《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正式方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缩减了实施范围,变动采购目录,新增谈判要求,改变上限价制定规则,另外在企业及产品资质、配送要求、经济指标分值等几方面也有所变化••••••亮点很多,一一来看。

  实施范围缩减,采购主体变动

正式方案将实施范围重新界定为“全市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从意见稿的“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卫生服务中心”变成“乡镇卫生院”,这个实施范围是缩小了,南通也是江苏省第一个将基层医疗机构实施范围细化到乡镇卫生院的。

注意,实施范围变了,采购主体也就同样变化。而且南通还删除了“参加跨地区采购联盟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这一采购主体选项,往后各大医院一视同仁。

  采购目录变动

采购目录由“除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以外的所有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耗材(含感染控制类产品)”变为“除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以外的所有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医用耗材(含消毒类产品)”,细微变动,相关体系内企业留心一下。

  采购上限价全由专家定,主观性颇强

在征求意见稿中,产品上限价直接取限价来源中的最低价,即限价=min{本市2011年集采价格,本市二三级医疗卫生单位现行实际采购价格,2015年来省内其他城市最近一次集采价格,2015年来产品在外省(市、区)及外省城市集采价格,本市收集的相关价格信息}。

而正式方案中,虽然限价依据并未发生变化,不过就把上限价变为“采购上限价的参考价”,而最终限价要求专家讨论决定。至于专家讨论出的结果是比这个最低值高?还是更低?现在还不得而知, 同样是专家具有限价决策权的还有泰州。

  企业、产品申报资质趋严

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和产品的资质分别有一条限制要求:

企业:“近2年来被国家卫计委、我省卫计委和市卫计委列入不良记录的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在处罚期内的不得参与)”;

产品:“近2年来国家及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发布的质量公告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在处罚期内的不得参与)”。

正式方案里,两条要求中的“近2年”这一时间范围都被删除了。也就是说,企业只要有过不良记录、只要是不合格产品就都不能参与此次采购。犯过错就不要,一点补偿机会都不给你!

  新增价格谈判要求

南通是鼓励在企业确定入围之后,医疗机构再与之进行带量价格谈判的。正式稿中,有关这一规定的要求更加细化了:谈判价格不得高于市级集中采购入围价。限价之后再谈判降价,企业有的受。

  两个区配送名额有增加

南通规定,同企业的同产品可指定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为满足基层配送需求部分地区可增加1个配送名额。征求意见稿中将通州区和通州湾示范区合并视同1个区,只可增加1个名额;正式稿则将两者解绑,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可分别增加1家配送企业,各地具体配送名额限制如下:

  经济标评审指标分值变动,更看重企业规模和产品质量

在经济技术评审指标上,南通将奖励这一项分值降低,分散到企业规模与产品质量可靠性上,看来在意见稿之后,南通进行了“斟酌”,更加看重企业规模与产品质量可靠性。具体规则见下表,标黄部分即为变动部分:

  • 正式方案&征求意见稿所有变动对比一览

(来源:华招器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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