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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出台“两票制”试行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07 16:41:29 更多文章>>

昨日(9月5日),宁夏药招办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该通知对暂不实行“两票制”情况作出说明:

1.该区公立医疗机构用量较少的药品、急抢救药品、儿科药品和短缺药品等确实难以实行“两票制”管理的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自治区药招办组织审核同意后,可不实行“两票制”;

2.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突发事件和急抢救病人时,公立医疗机构需应急采购和调拨的药品,可不受药品供应“两票制”限制;未纳入宁夏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暂不实行“两票制”。


附:


宁药招办发〔2017〕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宁东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环节推行“两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384号)和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35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保障供应。


三、“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企业内部向分(子)公司或分(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宁夏总代理企业(每个药品品规仅限1家全国总代理企业、覆盖宁夏区域总代理企业或宁夏总代理企业)可暂视同为药品生产企业。


(五)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原州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六)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突发事件和急抢救病人等特殊情况时,公立医疗机构需应急采购和调拨的药品,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定点储备采购的药品,可不受药品供应“两票制”限制。


(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用量较少的药品、急抢救药品、儿科药品和短缺药品等确实难以实行“两票制”管理的药品,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报,自治区药招办组织审核同意后,可暂不实行“两票制”。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的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和备案采购的药品暂不实行“两票制”。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两票制”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五、主要工作


(一)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注明药品品规的生产批号)。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还应向可(暂)视为药品生产企业的代理企业索要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代理企业加盖印章。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 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药品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注明药品品规的生产批号),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也可向药品流通企业索要可(暂)视为药品生产企业的代理企业的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每个药品品规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发票和授权代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由药品流通企业负责。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展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功能,逐步实现“两票制”网络信息验证,替代纸质验证。


(二)建立定点采购储备急救药品和短缺药品保障机制

遴选具有社会责任感、药品采购渠道广、配送网络覆盖广、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作为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用量较少的药品、急抢救药品和短缺药品的定点采购、储备企业。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证临床诊疗行为正常实施,维护城乡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网络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推行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建设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自治区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完善药品流通企业考核制度,建立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机制,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落实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参与药品配送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完善我区药品配送网络体系,为推进“两票制”提供基础条件。


(四)探索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

探索建立药品款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搭建覆盖全区医疗机构、流通企业的药品货款网上支付平台。通过政府财政投入,或者金融机构授信等方式,筹措设立周转金,集中支付流通企业的药品货款,提高流通企业资金周转和药品配送能力,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组织政策培训。药品采购“两票制”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多个环节,各地要组织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政策培训,有序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


2.签订采购合同。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以及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必须按本《方案》要求明确“两票制”的有关事项。


3.基本情况调查。流通企业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调查药品生产企业实施“两票制”的药品品规和时间等信息,并报送自治区药招办。



(二)实施阶段


1.为了保障政策平稳实施,给药品流通企业一定时间的转型期,给医院调整药品供应关系留出时间,确保不出现政策性“断药”。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应在我区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过渡期内(2017年6- 8月)按照本方案“两票制”规定要求逐步调整到位。


2.2017年8月起宁夏新一轮公立医疗机构招标药品、国家和宁夏谈判药品、基础输液和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实行“两票制”管理。


3.2018年1月起宁夏公立医疗机构挂网药品实行 “两票制”管理。


(三)督导阶段


2017年-2018年,每半年各地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专项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报告报送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招办也将每半年对各市、县(区),以及相关单位和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政府负总责,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是推行“两票制”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共同做好我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采取约谈、暂停交易、取消投标(申报)资格、中标(挂网)资格或配送资格等处理,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各市、县(市、区)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不严、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负责药品生产、药品流通企业日常运行监管,将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主动积极配合做好推进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逐步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行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药招领导小组要强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督导、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本地区督导、检查、评估工作,把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考核评估重要内容,有力推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意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社会和舆论氛围。

来源:宁药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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