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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产妇之死:有多少人死于“签字”?

发布时间:2017-09-06 13:56:42 更多文章>>

这是一个悲剧,又不仅仅是一个悲剧。


8月31日,陕西省绥德县产妇马某某跳楼死了,腹中的胎儿还未分娩。在她身后,医院与家属各执一词,不明真相的“群众”也在网络上掀起汹涌的议论。





事发医院榆林市第一医院发声明称:



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引导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8月31日上午,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想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以忍受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


网上曝光出产妇丈夫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


对于医院的声明,产妇家属对媒体做出完全不同的说法,据媒体公开报道:



在产妇出来喊疼的要剖宫产的时候,家属表示同意,但医生说检查后再看情况,而检查之后医生说马上要顺产,不需要剖腹产。最终,家属等来的是产妇跳楼的噩耗。


至于医院和家属哪一方说的是实情,只有等待后续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但我们可以探讨的是:有多少人死于“签字”?


如果榆林市第一医院的声明是实情,那么这又是一起死于家属拒绝签字的惨痛案例。


  • 2007年,孕妇李丽云就死于其丈夫的拒绝手术签字,进而在国内引发激烈讨论。

  • 2015年,一位外地律师来北京出差,突发疾病被救护车送到海淀区某医院,因为医院要求必须有家属亲笔签字才能进行手术抢救,即使其家属在电话中授权医生抢救,并表示医生可以录音为证,但医生还是错失了治疗时机。


医疗律师刘晔看到榆林产妇事件后,在其微博上发表了自己的思考:


为什么必须要家属签字?根据法律规定,产妇本人有权做出决定。愚蠢的医院+愚蠢的家属葬送了两条生命,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刘晔律师援引了巜侵权责任法》第55条进行说明:


“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权利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被家属代为决定生死。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刘晔律师呼吁:所有人,包括我们每个家属,每个医生,都应当充分尊重病人自己的自决权。这个权利既是法定的,也是伦理的,更是哲学的。


但医生也确实有自己的现实考虑。很多外科医生应该都有为了签字再三地向家属解释手术必要性的经历,也有部分医生面临过无人签字时救还是不救的两难选择。


北京某三甲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就曾对《医学界》表示,在患者急需抢救而无人签字时,如果手术成功患者平安,自然皆大欢喜,但医生也要考虑手术的风险,万一抢救不过来怎么办,三甲医院还好,患者家属对大医院信任度更高,抗风险能力也更强,越是小医院越怕事。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院长曾其毅曾建议在某个医疗相关的立法中增加:“在紧急情况下,医生有权作出对病人有利的决定,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最终在草案送审时被删掉了。作为院长,他表示自己经常在无人签字时替代签字,但对于大部分医生来说,可能并没有他这样的底气。


回到此次榆林产妇事件中,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产妇有手术指征,且强烈要求剖宫产,在此情况下,医生还不得不寻求家属签字……


这是一个悲剧,又不仅仅是一个悲剧。(作者丨小生  来源丨"医学界"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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