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原标题:谷某某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7-08-23
2010年8月,(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医院异地新建门、急诊大楼。
2012年7月,被告人谷某某调任固始县**医院院长,负责医院全面工作。
因医院异地新建,需采购相关医疗设备。
河南**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向固始县**医院销售医疗设备,多次到固始县**医院与谷某某接触、联系。
2013年7月16日,谷某某代表固始县**医院与河南**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医疗设备的合同,购买价值3309.89万元的设备。
自2014年3月起,谷某某多次非法收受王某某给付的现金,累计270万元,为河南**有限公司谋取利益。
2014年,河南省审计厅对固始县**医院异地新建项目进行审计。
2015年3月,河南省审计厅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移交固始县纪检委处理。
为了逃避调查处理,谷某某于2015年6月28日开车到信阳市,将收受的贿赂款140万元退还给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让刘某某开车送其到郑州市,将收受的贿赂款130万元退还给王某某。
一审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后其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