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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放弃高值耗材“两票制”管理!

发布时间:2017-08-18 08:14:39


昨天(8月16日),苏州市发布《医疗机构2017年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与7月下旬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些微改动。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不外乎是删除了“鼓励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优先执行‘两票制’销售管理”的内容

这一做法与江苏省的态度一致,看来业界不少人对医用耗材两票制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反对意见,导致这一方案“流产”。

与苏州类似,在意见稿中针对高值耗材提出“两票制”管理的还有南京,它是否能坚持这一举措,也有待观察。

苏州市《实施方案》在意见稿基础上作出的改动还有:

对于可备案采购的产品,在“新研发上市且不在本次集采目录内”的基础要求上增加“没有可替代产品”这一条件,措辞更加严谨。
对于贷款支付,给出了明确的期限,要求医疗机构60天内支付货款,保障了企业利益;
确定配送关系的期限,由30天缩减至20天,要求更加严格。

其余方案重点回顾:

1、采购目录

产品目录并未改动,包括骨科(包括创伤类、关节类、脊柱类)高值耗材、普外科高值耗材、心胸外科高值耗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高值耗材、口腔科高值耗材。

2、评审方式

依旧是以竞争性谈判与综合评审为主,先对招标产品进行价格谈判,再用综合评审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专家的投票决定产品能否入围。新上市和不在目录内并且无替代的产品可进行备案,对于临床必需而未入围的产品可作为备选产品进行采购。

3、限价依据

苏州市医疗机构2013年医用耗材政府采购中标价格;

江苏省2008年医用高值耗材中标价格;

周边城市高值医用耗材中标价格;

江苏省2014年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第二批)公示产品价格;

苏州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

无以上参考依据的产品,企业需提供2015-2016年本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销售发票;

其他价格依据。

上述限价依据来源中的最低价为本次产品采购上限价

4、价格联动

《实施方案》保留了价格动态管理这一项,根据本省辖市或邻近省份相同产品的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苏州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调整交易价格。(来源:华招器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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