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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响应国务院政策,各地“医联体”大爆发,彻底影响医械企业!

发布时间:2017-06-28 08:22:06 更多文章>>

自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医联体就开始在全国蔓延。

《意见》要求,2017年,基本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医联体,综合医改试点省份每个地市以及分级诊疗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其中,2017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都要明确推进医联体建设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地区医联体建设的目标及时间进度;10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都要启动医联体建设工作。

到2020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

那么何为“医联体”:

医联体是指区域医疗联合体,是将同一个区域内的医疗资源整合在一起,通常由一个区域内的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社区医院、村医院组成的一个医疗联合体。目的是为了解决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发烧感冒的就不用再挤进三级医院,在小医院也能解决,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实现了人民满意、政府满意、职工满意的预期目标。

黑龙江:10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启动医联体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了《医联体+签约服务推进分级诊疗 我省要求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启动医联体建设工作》,2016年,黑龙江省三级公立医院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为35.5%,比2009年提高了7.2个百分点,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为37.1%,较2009年降低了3.9个百分点。分级诊疗作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必由之路,现阶段必然也必须摆上重要位置。黑龙江省要求,以医联体和签约服务为抓手推进分级诊疗,10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都要按照新模式启动医联体建设工作。

2014年黑龙江省启动了医联体建设。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提出了五种医联体模式

一是在城市,采取“3+2+1”的方式,组建紧密型医联体,由一所三级公立医院联合若干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护理院、专业康复机构等,由牵头医院负责管理和运营,逐步过渡为医疗集团。

二是在县市,每所县级人民医院都要牵头组建医共体,县级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医院可以牵头组建医共体,也可以通过组建专科联盟,发挥中医和妇幼保健特色优势。

三是在城乡之间,由城市三级公立医院牵头,通过多种方式与区域内县级医院组建医联体,通过派驻管理团队和专家团队等方式,重点帮扶县级医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四是在学科内,由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医院特色专科牵头,与省内各级医院同类专科组建全省或区域特色专科联盟,重点提升重大疾病救治能力。省中医药学会可以探索组建中医专业专科联盟,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五是在边远、贫困地区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组建互联网医联体,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黑龙江省要求,省级公立医院除了要参加属地的医联体外,还可跨区域与多个医联体建立合作关系,辐射带动全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通过合理划分诊疗职责,完善与分级诊疗病种目录相衔接的医保和价格政策,引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引导居民首诊到基层。今年8月底前各地市、县市都要制定实施方案,10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都要按照新模式启动医联体建设工作,年底前每个县市至少要组建1个医联体,每个地市至少要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对医械厂家而言,或将迎来一场冲击!

在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医联体内可建立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提供一体化服务。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互认检查检验结果。就这块而言,对我们医疗器械厂商来说,或将又是一大冲击。

注意,上述医联体内部鼓励共建的各种中心,与国家此前鼓励设置的各种独立中心来说,应该还是有极大不同的。公立医疗机构间共建共用应无法脱离公立医疗机构属性的范畴,而业内不少厂商受政策激励所建立的检验室、血透中心等,却是以独立法人而存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随着医联体建设的深入,公立医疗机构共建共用的各种中心又会否造成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生存挤压呢?国务院在《意见》组织实施中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和破解大医院垄断资源、“跑马圈地”、“虹吸”基层资源、挤压社会办医空间等问题。但最终会走向何种情形,还有待实践检验。不过,所谓有利有弊。厂商若是能以托管等方式搞定一家医联体的某中心,也就能够产品销售大有指望了。

全国各地医联体落实目标的举措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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