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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4 14:23:29

   各县(市、区)医改办,发展改革局,经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及《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5〕43号)精神,制定《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太原市医改办报告。
 各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于2017年4月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6月1日药品必须全面实行“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高值医用耗材实行“两票制”,2018年3月31日医用耗材全面实行“两票制”。
  联系人:武艳琴
  联系电话:0351-5625171
  电子邮箱:tyygl7l@l63.com
  附: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太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原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太原市商务局
  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15日

  太原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及《太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两票制”,是指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将药品、医用耗材销售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销售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医用耗材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和境外药品、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医用耗材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医用耗材,依法依规需开具发票的不属于“两票制”范畴,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第三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医用耗材,可特殊处理,事后一周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临床必须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医用耗材,也可特殊处理,但事先须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第五条 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医用耗材,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第六条 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医用耗材,所销售药品、医用耗材还应当按照药品、医用耗材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第七条 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医用耗材,应主动向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医用耗材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第八条 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医用耗材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九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要在签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合同》的同时,签订《“两票制”实施承诺书》,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的全面实施.
 第十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要向配送药品、医用耗材的流通企业索要并验证发票,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个药品、医
 用耗材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每年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医用耗材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如发现内容不相符,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库。
 第十一条 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医用耗材货款,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第十三条 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医用耗材,允许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墓础上再开一次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医用耗材的有效供应。
 第十四条 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到我市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医用耗材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
 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用耗材仓库。
 第十五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选择配送能力强、质量信誉好的经营企业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药械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可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单位,不得委托科技公司、咨询公司等非药品经营企业在我市推广销售药品,不得向这类企业支付费用、变相“洗钱”和增加药品销售环节。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发现“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的流通企业,要将其列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不良记录,情节较重的,取消配送资格;发现流通企业提供虚假发票及复印件或其他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在太原市医疗机构配送资格,并提交省卫计委撤销其药品、医用耗材配送资质,依法移送食药监、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约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配合两票制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药品、医用耗材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医用耗材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医用耗材等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信部门要协助指导药品、医用耗材等相关单位做好推进“两票制”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发改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药品、医用耗材“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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