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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9-05-30 17:05:51



(一)拟订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药价格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方案,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开展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医疗救助体系,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配合省医疗保障局做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的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的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监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推进全省一体的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管理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工作,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统筹管理服务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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