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医疗器械检测所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对企业提供虚假样品的处理规定。
原来,江苏检测所发现了个别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产品,冒充自己的产品送检,针对此情况,江苏检测制定了如下规定。
画外音:个别企业,你脑洞很大啊!
1、检验相关科室在被检样品受理、流传或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样品(使用自己的标识标记、铭牌覆盖原生产厂家标记及铭牌等行为)的,应及时汇报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及业务管理办公室;情况确认后,暂停检测任务。
2、业办接到通知并确认后,告知企业并终止检验合同;同时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记录。
3、将具体情况通报给省局相关处室。
4、对涉假企业同系列产品的重新送检,两年内不予受理。
5、如发现企业发生两次及以上涉假行为的,该企业送检的所有产品,两年内不予受理。(来源:CIRS医疗器械监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