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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17:55:35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洋浦、三沙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11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创新思维,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调放结合。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符合条件的,坚决下放给市场,通过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要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好地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二是坚持协调配套。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政府投入、价格调整、医保控费、招标采购、医疗行为等各项措施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逐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方法步骤:以现行的医疗项目为基础,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海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确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与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台《海南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并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牵头负责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形式。

完成时限:2018年底之前。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方法步骤:对全省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遴选,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全省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

责任分工:省物价局牵头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全省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

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方法步骤: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其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组织各级医保部门与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并将双方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第一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第二项省物价局牵头负责;第三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合。

完成时限:第一项、第二项持续推进,第三项2017年底前。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及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方法步骤:

1.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不合理比价。以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为契机,在认真测算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疗技术服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2.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结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责任分工:省物价局、有关市县政府分别牵头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通过规范诊疗行为,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方法步骤: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

责任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牵头负责,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方法步骤:结合规范诊疗行为和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价格调整空间情况,积极探索,研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分工:省物价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依据国家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定全省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内涵和服务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

方法步骤: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以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为依托,逐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和服务内容等。

责任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原则和流程。

方法步骤: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各市县及省属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服务技术、项目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等进行论证。经论证属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布。修订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原则和流程。

责任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1.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收费的范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方法步骤: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公布临床路径明确的病种清单,以我省医保部门现有的单病种支付标准为基础,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原则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其中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制定公布不少于100个病种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研究制定推进按病种收费实施办法。

责任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局及有关市县政府分别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第一项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县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第二项2017年底前。

2.下放市县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权,授权市县政府制定调整市县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属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若突破省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应报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方法步骤:在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下放市县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审批权。省属医疗机构、部队驻琼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和干部疗养机构等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继续由省价格、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责任分工:省物价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1.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多方参与的定价机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方法步骤:

研究制定我省医疗服务成本监审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前,通过门户网站和社会媒体公示拟定的价格,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发挥价格监督检查作用,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以维护患者利益。

责任分工:省物价局牵头负责。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研究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明确控费指标,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有效控制我省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方法步骤:研究制定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量化指标,定期通报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卫生材料收入占比、百元医疗服务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门诊和住院人次等监测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完成时限:20176月前。

3.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

方法步骤:结合我省医保费用的实际,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患者病例抽查,规范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严厉打击不合理报销医药费用的骗保行为。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减少按项目付费,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责任分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牵头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4.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方法步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拟定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价格监督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意见后,向社会发布。

责任分工:省物价局牵头负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市县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敢于担当,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各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成立专门班子,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有序进行。

(二)协同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市县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确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财政补偿政策、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与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联动。

(三)加强跟踪评估。研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发挥第三方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评估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密切关注改革后医疗机构运行及医药价格、费用变化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的监测分析,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舆论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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