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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17:53:41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局,卫生计生局、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药价格行为,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监管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医药价格改革政策

(一)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价药品按照国家、省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其他药品以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医院制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合理制定销售价格。

(二)严格执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政策。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品种目录管理,按照《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列入品种目录管理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统一规范。其中: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和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在全国和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外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当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价格部门组织专家初审,报省卫生计生、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规则》的规定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提前一个月,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申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实行统一项目编码管理,并统一项目编码开展医疗服务和收费。本通知下发前,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行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于201751日前进行补充办理编码申报登记。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参与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承诺,严格执行医药价格改革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二、建立医药价格公开透明制度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医药价格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在医院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全面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供患者查询;医药价格公示内容应当规范、准确、清楚,其中: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药品和医用材料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医用材料)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零售价格;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形式诱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原价、降价或者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

(二)医药价格告知制度。患者提供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前,应当告知患者所接受的药品、特殊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不按医疗服务项目标准提供服务。

三)门、急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主动、如实向患者公布或提供医药服务清单,其中:向门诊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医药总额等内容;向住院患者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总费用清单,清单应注明姓名、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金额及药品(医用材料)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数量、金额和总金额以及住院日期、出院日期、天数等内容。不得收取清单外任何费用,不得在清单内超标准、分解项目及重复收费。

三、规范医院内部价格管理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管理机制,强化医药价格自我监督与管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医药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一)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明确医院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贯彻落实政府医药价格政策,协调、规范、监督本单位医药价格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医药价格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纠正不规范的医药价格行为。

(二)规范调定价程序。建立健全反映医疗服务成本、经营成本情况的台账,建立健全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档案,完善医院内部医药价格调定价管理制度,强化医药价格调定价管理,合理调整和制定医药价格。

(三)保持医药价格相对稳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合理确定医药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药品加价率前,应当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后执行,加价率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需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后执行,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加强医药价格投诉管理。在单位显著位置设立医药价格投诉箱,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办理好群众价格投诉,化解医药价格矛盾。协助、配合价格、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强化医药价格市场监管

(一)加强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测制度,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水平监测,及时掌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及费用变化情况,发现医药价格变化较大或出现社会集中反映医药价格问题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非公立医疗机构,预防价格违法行为发生。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医药价格监测,主动、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常用药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和医药费用控制情况。

(二)实行价格信用等级管理。按照南京市诚信建设总体要求,积极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承诺制度,自觉履行价格承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实行价格信用等级管理,并根据日常跟踪监管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价格失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名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医药市场价格环境。

(三)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指导与监管,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价格诉求,疏导医药价格矛盾;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闻媒体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价格监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72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规则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228

 


附件: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编码规则

 

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全国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统一的九位编码。

第一位  代表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全国和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之外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编码为“9”);

第二、三位  代表各省辖市地区编码(00-13,见下表)

地区编码表

编码

地区

 

编码

地区

00

省级

07

连云港

01

南京

08

淮安

02

无锡

09

盐城

03

徐州

10

扬州

04

常州

11

镇江

05

苏州

12

泰州

06

南通

13

宿迁

第四、五位  代表《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的二级分类编码(见下表);

二级分类编码

名称

11

一般医疗服务

12

一般检查治疗

13

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

14

其它医疗服务项目

21

医学影像

22

超声检查

23

核医学

24

放射治疗

25

检验

26

血型与配血

27

病理检查

31

临床各系统诊疗

32

经血管介入诊疗

33

手术治疗

34

物理治疗与康复

36

疼痛诊疗类

41

中医外治

42

中医骨伤

43

针刺

44

灸法

45

推拿疗法

46

中医肛肠

47

中医特殊疗法

48

中医综合

70

单病种项目

71

日间手术病种

第六—九位 代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序码(000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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