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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严查耗材“回扣”!涉及135名医务人员!!

发布时间:2018-03-14 08:30:28

  3月10日,2018年海口市卫生计生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今年海口将持续加强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扎表采购、设备耗材药品“回扣”等突出问题。


  去年,海口市卫计委加大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力度,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坚持轮岗交流,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各医疗单位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公布市纠风办投诉电话,鼓励公民举报,并对收到情况反映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各医院还认真查处“大处方”,每月开展处方评比工作,将“大处方”和不合格的处方张榜公布,让广大医务人员及病患者参与监督。


  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共有135人次主动上交或退还“红包”,金额共计108738元。


  而在上个月,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公示公告,济南市的一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为“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而被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52.04元。



  这家医械经销商为了获得交易机会,于2013年9月与济南市的某妇幼保健院签订了XX型大便常规分析仪合作协议书。


  双方协议约定,由该医械经销商向医院免费提供价值8万元的大便常规分析仪一套,医院则须从该经销商处购买所提供设备的配套试剂及耗材,不得从第三方或其他公司购买。


  该设备自2013年9月投入使用后,该经销商先后6次向医院销售配套试剂、耗材,销售金额39000元,购进金额18000元,缴纳税款3447.96元,违法所得17552.04元。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但自2015年4月后,该经销商未再向医院销售配套试剂、耗材。且合作期满后,该设备所有权已归医院。


  2017年11月底,该经销商被以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调查。


  济南工商认为,该经销商的上述购销行为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违反了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构成行使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2018年1月26日,济南工商对该经销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没收违法所得17552.04元,上缴国库。(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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