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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统方」案,检验科人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11-07 08:59:55 更多文章>>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所谓“统方”,是指医院对医生临床用药信息的统计。国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向药企方面透露“统方”。但总有药企试图走歪门邪道,非法获取“统方”以摸清市场行情。


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内鬼”“黑客”联合盗取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统方”案。被告人蔡某、罗某、肖某,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在案发前系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为图私利,蔡某明知自己无权获取本院医生临床用药信息情况下,仍与被告人罗某商议,利用罗某的计算机技术便利,非法采集“统方”出售给医药销售人员牟利。


2015年中,蔡某和罗某约定,由蔡某通过职务便利获取妇产科医院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密码,由罗某编写专门用于采集医院数据的应用程序,并将该程序装入一台联想V370笔记本电脑。

从2016年2月起至当年10月案发,被告人蔡某每月一次将携作案电脑的被告人肖某带入蔡某位于妇产科医院检验科的办公室,并将内部网线提供给肖某接入作案电脑,以此连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当月的医生用药信息数据。


之后,肖某将采集到的数据交给罗某进行统方,再由罗某将完成的统方储存在U盘中,交蔡某出售给医药销售人员。


在2016年1月至10月间,蔡某以每条“统方”不低于600元的价格,将每月盗取来的20条左右“统方”出售给医药代表。之后,蔡某每月支付给罗某1.2万元酬劳,罗某共获利12万元,从中分给肖某5.4万元。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承认其犯罪事实。但蔡某认为,现有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其其非法获利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因此不能确认其非法获利数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罗某、肖某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和医药信息的管理规定,侵入医疗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系统内存储的数据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蔡某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肖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蔡某起意并主导了整个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重要于其他被告人,理应体现于不同的处罚。


据此,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罗某和肖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转自:赛柏蓝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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