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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刮起医药反腐风暴,药企合规营销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17-11-07 08:46:38

商业贿赂达到5000元,就能吊销医生执照,药企产品在两年之内不得入市!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消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行风建设,拟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拟规定:医生(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 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40天前,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发布《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简称“上海医药反腐24条”),也同样将“5000元”作为对医药商业贿赂“严刑重罚”的门槛。


健识君获悉,上海医药反腐24条已经实施,多家三甲医院医务人员签署“承诺书”,而安徽的《办法》将在充分征求意见修订完善后,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在透露《办法》核心内容同时,安徽省卫计委还通报了此前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的“严肃行业纪律•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自查自纠阶段性成果——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共有7120人次(批次),主动上交款物金额6878.1万元,诫勉谈话27人、警示谈话132人、提醒谈话3500余人。


结合近期从湖南、江西、四川医疗机构和医药“朋友圈”中流出的反腐文件,可以推论,配合“两票制”等医改政策的“最强”医药反腐风暴,从今年9月下旬起,已再度升级。


医药商业贿赂定义广   满5000元被抓,药企至少退市2年


安徽省卫计委拟出台的《办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对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也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办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分为对单位、科室和对个人的处理。医疗机构或科室、治疗组发生商业贿赂,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私分回扣、提成等,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及问责约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


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将被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停止处方权、推迟职称评审时间、给予低聘缓聘、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 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调动。


《办法》还特别强调,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列入不良记录“ 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根据今年8月8日,安徽省卫计委印发的《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反腐风暴续接国法   多地打击医药商业贿赂“手段”升级


安徽只是医药反腐风暴不断升级的一个缩影。


在这场风暴中,上海更是以“1+7”的治理医药回扣“铁腕”政策,成为全国标杆。


8月,上海首发医药代表备案政策,强势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为药代备案、负责,并实行“连坐制”;9月,《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印发,率先提出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的或者主动索取商业贿赂的,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0月初,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召开全系统会议,贯彻近期全市多部门连续出台的医药反腐“1+7”文件,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出席并讲话。



9月,江西省工商局、省卫计委、省食药监局联合联合下发《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10月至12月在全省统一开展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



2017年10月,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召开供应商廉洁警示集体约谈会,切实落实四川省卫计委“关于全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暨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医院反腐败工作和行风建设,对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等供应商行为进一步规范。



同月,在医药圈广为流传的一则消息称,大连有关部门内部下发了上海医药反腐的七份文件,并下了严令,依据上海文件抓典型。没有预约的、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去医院拜访的,可能要被抓,产品会被停,所属药企可能也会被踢出当地市场。


事实上,医药反腐,已上升为国家反腐的重点领域。2017年4月,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指出,对医药卫生等领域拿红包、收回扣、搞商业贿赂现象,要深入整治,特别要加大力度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遏制药品流通环节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11月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竞争法》,专章将商业贿赂列为重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另外,还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向别人行贿,亦应当视为经营者行贿,除非他能够证明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


健识君认为,随着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医药反腐风暴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将有法可依,改变以往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无法持续的“弊端”,解决过往对医药回扣、医药商业贿赂“治标难治本”的困境。


在持续升级的医药反腐风暴下,药企的合规营销越来越紧迫。(转自:医药行业E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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