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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17-11-02 08:30:52

10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创新意见》),提出36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于法有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目前急需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于制约医疗器械有效监管的突出问题一并予以解决,重点修改《条例》中与《创新意见》改革措施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完善改革措施的法规依据,填补监管漏洞,为改革和监管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形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紧紧围绕《创新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7年11月12日前反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并请注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

 

联系邮箱:xuxy@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1日

 

下面三项内容很重要:

 

其一,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处罚到人的具体条款,医械企业、使用单位故意、重大违法,相关企业人员要被罚款。

 

处罚到人有据可依,医械人要小心了,单位就不再成为个人免责的“护身符”。

 

其二,《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已使用的医疗器械。并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轻者要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重者还要被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其三,《征求意见稿》针对进口医疗器械及其代理人提出了诸多强化监管措施,明确了进口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如何追究履职不力者的法律责任。

 

进口代理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罚款5-10万元;拒不改正的,暂停相关医疗器械进口;情节严重的,5年内行业禁入。

 

最后说一下,《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变的还有不少,包括:

 

完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设专条规定注册人和备案人的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

 

对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要豁免办理经营备案;

 

明确规定,对未按要求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或者上市后研究、再评价,无法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不予延续注册;

 

将第三类高风险产品临床试验审批由明示许可改为默示许可;

 

增加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接受、临床试验医疗器械拓展使用的规定;

 

对境内外未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要求提供境外上市销售证明;


(来源:泰茂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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