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卫计委:“三统一”采购资金专户,明确30天回款,严禁变相拖延付款!
发布时间:2017-11-02 08:13:37 更多文章>>
继浙江省“三流合一”采购平台建立之后,又一省开始建立“三统一”资金采购专户,明确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30天回款,严禁变相拖延货款!
10月31日,陕西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此举在于 加强全省“三统一”药品货款结算管理,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及时结算。
虽然目前还只是在药品采购阶段,但是按照陕西省的医改力度,下一步耗材采购也采取“三统一”资金采购专户也不远了!
建立“三统一”资金采购专户
货款实施专户管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对药品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付,并实施专账核算。
县(市、区)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把“三统一”药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本县“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每月具体划解时间、次数、金额和方法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是归集和支付货款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采购周转金和支付转账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部门的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陕西省以财政资金做后盾,力求保障“三统一”资金结算专户有足额资金支付给企业。
为确保“三统一”药品货款的及时足额支付和药品及时配送到位,市、县财政部门可以从一般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作专户周转的垫底资金。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在紧急情况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财政可采取临时调度资金的办法,帮助解决支付资金不足的问题。
明确30天回款,严禁变相拖延货款!
货款支付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具体办理支付时,可采取定期汇总支付的办法,但必须严格遵守“及时支付”原则和“不得超过30日”的基本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无故拖延划解资金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县(市、区)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无故拖延货款支付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 对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心,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
货款统一集中支付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结算的单位为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设的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中。
村卫生室同样适用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等。
陕西省此次“三统一”资金结算专户和浙江省“三流合一”采购平台有异曲同工之处,而总体来说都是为了缩短账期,同时也旨在进一步压缩中间流程,商业公司的功能将大大降低,利润空间则会被进一步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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