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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票制:山东继续打补丁,全国趋严

发布时间:2017-10-31 08:19:17


10月27日,山东发布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告,通知强调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为过渡期。从2017年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启动实施“两票制”。12月31日起,其他各市启动实施“两票制”。


同时,也明确了对特殊情况的界定。其中,最关键的核心问题莫过于几点:商业公司自身属于生产还是流通环节的边界问题,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问题,第三票的问题。


1)商业公司自身属于生产还是流通环节的边界问题

医药云端工作室在分析安徽及江苏的两票制方案中曾指出,如果工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下属公司身份模糊的话,既可以视同为生产企业,又能以商业流通公司的身份收购当地医药公司,如果不限定这家公司的唯一性的话,请问,这样的开票方式算几票?答案是在这两环节最多可以省去2票。


2)山东不需要第三票

接着上述的思路,假如上述的认定方式再结合偏远地区的配送可多一票的话,请问,此时,整个工、商环节总共最多几票到医疗机构?答案是最多可以6票。

但此次山东明确不需要第三票,在全国已公布两票制方案的省份中尚属首次明确表态。


3)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问题

最早提出绝对控股的省份是四川在2016年1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之后,广东在征求意见稿中也要求母公司需要绝对控股。


此次山东明确控股可相对控股,这对于商业流通环节是个好事,特别是处于流通末梢的具有当地网络的小型商业,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继续获得市场机会。此政策也间接推动山东省内商业流通的兼并整合。但此处也埋下一个「梗」,不管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被控股的公司是一定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其他合伙人制的企业,这对于一些想通过成立这类型企业并报住商业公司大腿来继续发展业务的企业来说路子无疑被堵死了。


通过安徽、重庆、山东对两票制方案进行调整或明确特殊情况,再次提醒业界,两票制政策的推行不可阻挡,同时各省也不断修补漏洞,国家版政策也在试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还在停留在钻空子阶段的想法无疑是风险大于收益,业界需要用更加积极、健康的心态来审视自身所处的环境进行业务转型、升级。


以下为通告内容:


按照《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两票制”推进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 


《实施方案》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生效之日起即进入过渡期,2018年4月12日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有关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消化掉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流通企业可向医疗机构销售10月13日之前购入的库存药品(以进货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但必须主动提供该药品进货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即“上一票”)复印件加以印证。过渡期结束后,医疗机构不应再购入和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关于启动实施和票据查验 


11月1日起,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威海、滨州6个市启动实施“两票制”。12月31日起,其他各市启动实施“两票制”。委属管医疗机构按所在地要求执行。 


自启动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出货发票(第二票)和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


验明随货同行单、货、账三者一致的,可入库、使用;验明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可支付货款。 


对票据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医疗机构应暂不支付货款,要求供货企业按照“两票制”相关规定整改后,再支付货款;确不能按规定整改的,应及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反馈相关信息,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对收到的票据应认真查验,妥善保管。 


三、关于特殊情况界定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可视同为生产企业,与其在我省中标或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联列入“第一票”清单,每种产品仅对应一家。


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在其药品实际生产企业购入相关药品,有票据往来的可不视为一票,但必须在省药采平台票据信息系统上传进货发票电子版或扫描件备查。


视同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不再作为流通企业列入“第二票”清单销售其他企业(集团)生产的药品。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任意两个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且必须关联本批药品对应的所有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并向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


其中,母公司出资额占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绝对控股);母公司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均可视为控股。 


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进口药品(含境外药品国内分包转或生产),产品相关证照未完成的、产品被收购等其它特殊情况的,在“两票制”先行实行省份中有明文认定的,可参照处理。 


四、关于允许“第三票”的情况 


根据各市卫生计生委反馈的意见,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暂不需要实行“第三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确实需要增加“第三票”的情况,各市卫生计生委可在过渡期内提出申请,我委将结合实际做出调整。 (来源:泰茂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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